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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審理的這起案件被寫入高院工作報告

我審理的這起案件被寫入高院工作報告

網事君注意到
  有兩個案件被寫入報告
  這兩個案件有什麼重要意義?
  網事君特邀承辦法官為您解讀
  01
  首例AI生成圖片著作權案
  報告原文
  審結全國首例AI生成圖片著作權案,在新領域新業態中明確行為標準、建立市場規則。
  案件回
  原告李某某認為被告劉某某在百家號上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透過人工智慧大模型產生的涉案圖片,侵害了原告李某某享有春藥用法 春藥是什麼 春藥使用方法 有效春藥 購買春藥 春藥哪裡買 春藥能給你帶來什麼 春藥用法 春藥製作 使用春藥感覺 春藥推薦 春藥原理 春藥使用案例 春藥心得 春藥效果
署名權及資訊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劉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北京網路法院審理認為,從涉案圖片本身來看,體現出了與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識別的差異性;從涉案圖片生成過程來看,體現出了原告的獨創性智力投入,故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美學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美術作品,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就涉案作品的權利歸屬而言,著作權法規定,作者限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此人工智慧模式本身無法成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原告為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慧模型進行相關設置,並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而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圖片去除署名水印後作為配圖並發佈在自己的帳號中,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北京網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500元。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談案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朱閣

  生成式人工智慧日益成為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和生產力提升的重要驅動力量。2023年中央經濟會議提出「發展數位經濟,加速推動人工智慧發展」。由於生成式人工智慧大模型的技術特性,人工智慧生成物的可版權性和權利歸屬相關問題,成為了人工智慧產業發展需要直面解決的核心法律問題之一。本案的裁判正是對此核心法律問題的司法回應,首次探討了「AI繪畫」生成物的法律屬性與權利歸屬,為立法決策和司法判斷提供參考,以下我談三點思考:
  一、利用AI生成圖片如何體現自然人的智力投入
  著作權法作品定義中包含「智力成果屈臣氏春藥館 春藥館 春藥 屈臣氏春藥 催情水 男性催情 男性催情專區 昏睡迷藥專區 外用催迷專區 催情媚藥專區 GB春藥系列專區 熱銷春藥推薦 催情藥 迷藥 催情噴霧 迷情噴霧 安眠春藥用法 春藥是什麼 春藥使用方法 有效春藥 購買春藥 春藥哪裡買 春藥能給你帶來什麼 春藥用法 春藥製作 使用春藥感覺 春藥推薦 春藥原理 春藥使用案例 春藥心得 春藥效果」要件,因此作品應體現自然人的智力投入。目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用來進行創作,Stable Diffusion 模型和與之類似功能的模型,可以根據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圖片,讓人們的創作方式發生了變化。在這種新型創作方式的場景下,人的智力投入可能會反映在哪些方面呢?本案判決基於對涉案圖片生成過程的查明,認為「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這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定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等」。因此,判決認定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
  二、「獨創性」的法律標準並不高
  「獨創性」是界定作品的核心構成要件。實際上,「獨創性」的法律標準並不高。司法實踐中,13秒的短影片、黃臉聊天表情、微信電子紅包等都可以跨過獨創性的門檻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通常來講,「獨創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並體現出作者的個人化表達。而利用人工智慧生成圖片,是否反映作者的個人化表達,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一般來說,人們利用Stable Diffusion 類別模型產生圖片時,其所提出的需求與他人越具有差異性,對畫面元素、佈局構圖描述越明確具體,越能體現出人的個人化表達。本案中,在涉案圖片生成的過程中,原告基於其審美標準和個性判斷,對於涉案圖片的畫面元素、佈局構圖等表達細節進行了選擇和安排,其意志通過涉案圖片得以體現,此時AI模型如同作者的畫筆或相機,是作者的創作工具。
  三、法律適用與利益衡量
  法官有兩個基本功,一個是事實查明,另一個是法律適用。法律適用,就是用一些科學的方法來解釋法律,甚至要依照一定的規則和方法來填補法律的漏洞。在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我們往往要進行利益衡量。一般會先考慮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考慮雙方所在群體的利益、接下來會考慮立法者立法時的價值選擇、最後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等。本案中,首先,我們與立法者的價值選擇一致,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創作和傳播。在某些條件下,給予AI生成內容作品的身份,是為了激勵大家用新工具進行創作,契合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內在目標。第二,裁判時我們會考慮對新興產業的影響。本案裁判鼓勵使用者使用AI創作,只有使用者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才會有更多人願意使用AI軟體,軟體研發者(所有者)才會獲得更多的利潤收入。研發者(所有者)收入提升,才會增加對科技的投入,科技才會更加進步,最終技術的進步又會吸引更多的用戶使用,進入「使用-收益-投資」的良性循環。第三,我們也會考慮公眾的利益。現有技術條件下,較難偵測區分是不是利用AI產生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區別對待,人工手畫的受保護,AI生成的不保護,給社會的導向便是,反向鼓勵不披露內容是否為AI生成,隱瞞創作方式,進而侵害公眾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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