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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草包書記》案的啟示

讀《草包書記》案的啟示

【新聞隨筆】
  作者:芮立(媒體評論員)
  日前,貴州畢節一女子因在社群媒體群組內叱罵社區黨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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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為「草包」而被行拘3日一事引發公眾熱議。1月26日深夜,畢節警方發布通報回應稱,已對被行拘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決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畢節警方的這項決定無疑是適當的。應注意的是,畢節警方在復議中查明並認定,被行拘人在社交媒體群組中侮辱他人的行為是存在的,執行傳喚和行政拘留的派出所受案後多次通知(後)被行拘人到派出所配合處理都被拒絕,於是派出所進行了異地傳喚並對其進行處罰。但是,即使認定了這些事實,畢節警方也仍然認為“該傳喚程序違法”,並撤銷了原行政處罰決定。這就說明,上述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社群媒體群組中侮辱他人的事實雖然存在,但仍不足以構成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
  而此事之所以引發大眾關注,其實也正在於構成「侮辱」的事實上。毫無疑問,「草包」肯定是對被稱謂人的一種精神傷害。但是,如果將這樣幾乎隨口而出的不當言辭歸入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那麼,公安機關將不勝其力、難以應付。這也是《公安部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意旨所在。在這項通知中,公共安全部明確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依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對於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
  公安機關既是國家強制力的象徵,也是國家強制力的行使者。近代法治原則之下,國家公權力,特別是國家強制力,對公民個人、對公民個人間產生的民事關係或輕微人身衝突,都保持謙虛之態。謙虛之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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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示弱的表現,更非無力的外露,而恰是保持威懾,融洽國家與公民、公民與公民之間關係的必要之舉。而且,這種謙虛不僅必要,實際上也是無奈之選,因為再強大的權力,也無力覆蓋所有社會關係的調整,也必須在絕大多數社會關係的調整上讓位於道德、自我調節和約束以及自組織管理和自發秩序。這是國家強制力這個「強弩」保持彈性從而保持效力的不二之選。
  所謂謙虛,就是有能力做而不做,就是做了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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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但不做。國家公權、強制力保持謙虛,是法治的結果,是法治社會的標誌之一。行使國家強制力的機關依法自覺地保持謙虛,整個法律體系才更有層次、更具效力,由此為社會道德提供的「威懾」背景也才會使道德更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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